受教育权是学生的权利,义务教育是孩子们的一项权利,谁也没有剥夺的权力,,学校应保障学生的安全,建立健全的安全机制,教师应遵守职业行为规范,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社会环境】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经费投入】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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