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其荣誉和名誉不受非法攻击。
2.儿童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类干涉或攻击。
3.缔约国认识到儿童有受教育的权利,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此项权利,缔约国尤应:
(1)尽力实现全面的义务免费小学教育;
(2)鼓励发展不同形式的中学教育,包括普通和职业教育,使所有儿童均能享有和接受这种教育,并采取适当措施,诸如实行免费教育和对有需要的人提供津贴;
(3)根据能力尽可能使所有人享受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
(4)使所有儿童均能得到教育和职业方面的信息和指导;
(5)采取措施鼓励学生按时出勤和降低辍学率。
4.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学校执行纪律的方式符合儿童的人格尊严及本公约的规定。
5.缔约国认识到儿童有权享有休息和闲暇,从事与儿童年龄相宜的游戏和娱乐活动,以及自由参加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
6.缔约国应尊重并促进儿童充分参加文化和艺术生活的权利,并应鼓励提供从事文化、艺术、娱乐和休闲活动的适当和均等的机会。
7.缔约国应保护儿童免遭有损儿童福利的任何方面的一切其它形式的剥削之害。
8.缔约国应确保:
(1)任何儿童不受酷刑或其它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对未满18岁人所犯罪不得判以死刑或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
(2)不得非法或任意剥夺任何儿童的自由。对儿童的逮捕、拘留或监禁应符合法律规定并仅应作为最后手段,期限应为最短的适当时间;
(3)所有被剥夺自由的儿童应受到人道待遇,其人格固有尊严应受尊重,并应考虑到用其年龄段所需要的方式加以对待。特别是所有被剥夺自由的儿童应同成人隔开,除非认为反之最有利于儿童,并有权通过信件和探访同家人保持联系,但特殊情况除外;
(4)所有被剥夺自由的儿童均有权迅速获得法律及其它适当援助,并有权向法院或其它独立公正的主管当局就其被剥夺自由一事之合法性提出异议,并有权迅速就任何此类行动得到裁定。